山南市人民政府
今天是: 2018年9月10日 星期一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就业创业

错那县贫困农牧民微创业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17 17:39:46 来源:错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贫困农牧民微创业扶持资金的规范化使用和管理,帮助更多贫困户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实现脱贫摘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以及《山南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山南市“双业工程”城乡劳动力培训及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委办20166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扶持贫困农牧民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错那籍登记注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贫困农牧民,年龄18-45周岁的创业者。

第四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扶持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60万元和上级部门创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奖补额度:

(一)支持我县贫困农牧民微创业小额担保贴息贷款。

1.我县籍贫困民创办企业或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纳入创业扶持资金贴息贷款支持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最高可申请5万元的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五年本人将贷款还款之后按照银行提供的相关利息票据,所产生的利息由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2.办理贴息程序:自主创业的我县贫困农牧民凭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本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以及经营地缴纳税收相关证明,填写《错那县贫困农牧民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村()委会申请贴息贷款,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县人社局、财政局组织工作人员到实地评估并报县政府研究,通过的,将进行公示并予以贴息贷款

(二)小微企业(个体户)创业进行开办补贴。

1.贫困户注册小微企业(个体户),予以一次性补贴2000元的启动资金,正常运营一年后予以补贴2000元的带动资金,正常运营一年半后予以补贴1000元的奖励资金。

2.办理程序:自主创业的我县贫困农牧民凭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本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以及经营地缴纳税收相关证明,填写《错那县贫困农牧民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村()委会申请开办补贴,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县人社局、财政局,人社局、财政局组织工作人员到实地评估并报县政府研究。通过的,将进行公示并予以扶持

(四)其他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用于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扶持资金按以下流程申报。

(一)公开申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向社会公开政策文件和申报流程,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属地原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请扶持资金。

(二)部门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在实地考察后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政策条件、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三)政府研究。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县财政局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

(四)结果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申报项目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

(五)资金拨付。专项资金拨付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核查

第八条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遵循“讲究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为中心,建立完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和财务核算制度。乡(镇)、村(居)要全面掌握了解本辖区各类人员创业情况,建立全面完整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统计台账,确保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统计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有据可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定期、逐级向县政府上报资金筹集情况、管理使用情况、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情况和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小微企业”,是指2017年1月1日之后,错那籍贫困农牧民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

附件1.《错那县贫困农牧民微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 《错那县贫困户微创业扶持项目实地评估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