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那市监处决〔2025〕1号
当事人:错那市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42232MB0Q153372
住所(住址):错那市青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益西次仁
身份证号码:542221****0714
2025年9月4日,错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督检查科,针对错那市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医院涉嫌存在酒精等16项低值耗材违规收费的情况。经调查核实,该医院的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建议对该医院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正式立案,由次吉卓玛、罗布次仁承办本案。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益西次仁接受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错市监罚告〔2025〕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患者使用医用耗材收费未能按照《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的相关标准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鉴于当事人在2025年9月之后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检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清退的违法所得19432.05元。
2、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共计29148.07元以上合计48580.13元(肆万捌仟伍佰捌拾元壹角叁分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错那市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错那市人民政府(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错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错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本文书需送达当事人,并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