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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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错那市2026年持续促进农牧民增收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6-01-23 16:25:00 来源:错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错那市2026年持续促进农牧民增收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错那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错那市2026年持续促进农牧民增收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农牧民增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提前谋划2026年农牧民增收政策措施的函》《西藏自治区持续促进农牧民增收的若干措施》(藏政办发〔2025〕3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区党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南市持续促进农牧民增收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山政办发〔2025〕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加大“以工代赈”项目支持力度

本级安排2000万元,通过“以工代赈”形式,聚焦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涉农基础设施、防洪堤等方面,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义务投劳”优势,组织农牧民群众参与主体工程、附属临建和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工作,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促进群众就业增收。(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水利局)

二、继续加强扶持种植大户

持续落实《错那市搬迁土地流转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6年按照每亩20元标准对流转种植大户进行扶持奖励。(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三、继续落实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

2021年以前实施的高标准农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亩30元(在山南市每年每亩25元,市县按照4:6的比例承担的标准上县级提标5元)的标准落实管护经费,按照“以工代赈”的方式统筹实施,通过农牧民群众参与管护工作促进增收。提标后资金为山南市级配套每年每亩10元,县级配套每年每亩20元。(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四、大力引进、推广优良畜种

一是2026年前三季度,全市群众自行购买两岁以上优良种畜,按照每头2000元标准给予购买补助,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二是通过举办农民丰收节,开展优良畜种评比活动,对养殖主体给予奖励。采取“赛事+产品展销会”模式,展示和推广优良畜种和特色资源,促进农畜产品价值转化,带动农牧民群众增收。(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五、落实脱贫群众“老弱病残”补助

通过产业收益资金对全市困难群众中“老弱病残”四类人员落实分红资金,2026年按照每人2900元标准发放,所需资金从错那市产业收益资金中解决。(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六、鼓励农牧民群众加大农业生产机具购置

2026年前三季度,对农牧民群众自行购买农业生产机具且单个设备达到5000元以上的,按照单个设备购买金额的10%给予政府补贴(以发票金额为准),所需资金由错那市本级财政承担。同时可继续享受符合上级既有相关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七、大力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先进家庭评比

2026年按照各乡(镇)实有户数的10%开展人居环境先进家庭评比,按照先进家庭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补助,所需资金由错那市本级财政承担,评比标准由错那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各乡(镇)自行开展评选工作。(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乡(镇))

八、增加农牧民就业渠道

一是“送培入村”为抓手,聚焦企业、合作社用工需求,针对性开展200人以上农牧民技能培训。二是组织召开招聘会并提供150个以上就业岗位,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大学生和农牧民群众实现稳定就业。三是依据《边境一线产业工人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及时对边境一线区域企业就业的本地务工人员,按照务工时限和岗位贡献实行稳岗补贴。(责任单位:人社局)

九、农牧民区内就业(跨县、跨市)务工补贴

以农牧民转移就业实名制登记系统数据作为补贴兑现核心依据,对跨县、跨市就业,且年内累计务工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农牧民群众,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务工补贴,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同时可叠加享受上级已出台的相关补贴政策。(责任单位:人社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十、继续推动农畜产品进机关食堂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积极采购本地农特产品,采购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干部职工伙食补助经费总额的10%。同时,鼓励干部职工采取“以购代帮”形式,购买农畜产品,拓宽农畜产品销售渠道促进群众增收。(责任单位:机关事务中心牵头,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总工会等部门配合)

十一、提高生态岗位补助标准

2025年开始,在原生态岗位补助3500元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逐年提标,再实施2年,提标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本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单位:山南市生态环境局错那分局牵头,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以上《若干措施》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详细方案及资金落实细则,本《若干措施》与上级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执行;若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者需要协调的,经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严格做好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各责任单位要在2026年5月30日前完成制定细化措施,广泛宣传发动,高效推动落实。

本《若干措施》试行1年,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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