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南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错那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共26个)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共25个)
1.中共错那市委宣传部(错那市新闻出版局、错那市广播电视局、中共错那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中共错那市委统战部(错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中共错那市委办公室(错那市档案局、错那市保密局)
4.错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错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错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错那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5.错那市教育局(错那市体育局)
6.错那市公安局
7.错那市民政局(错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8.错那市司法局
9.错那市财政局
10.错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错那市医疗保障局)
11.错那市自然资源局
12.山南市生态环境局错那市分局
13.错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错那市城市管理局)
14.错那市交通运输局
15.错那市水利局
16.错那市农业农村局
17.错那市文化和旅游局(错那市文物局)
18.错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错那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19.错那市应急管理局
20.错那市审计局
21.错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2.错那市统计局
23.错那市林业和草原局(错那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4.国家税务总局错那市税务局
25.错那市消防救援大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
26.错那市气象局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未经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涉及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或备案。